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4:10:45 426 人看过

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履行合同义务

3、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

4、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

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也有限定条件

(一)、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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