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別与联系
1.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两抢解释》第9条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別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两罪的主观目的不同,则两罪容易区分;在犯罪目的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如何区分两罪。此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分两罪:
【1】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涉及两方当事人(抢劫的人和被抢的人),绑架罪渉及三方当事(绑匪、人质和交付财物的第三人)。抢劫罪是直接逼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勤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2】如果暴力的对象与交付财物的人不是同一人时,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分两罪:
第一,抢劫罪一般具有两个当场,而绑架罪莸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因此,当场对甲使用暴力,让在场的乙当场交付财物的,则是绑架罪。
第二,交付财物的人是否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如人质隐瞒了自己被绑架的事实,而是对第三人说是自已有其他的事实需要急用钱),则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抢劫罪。
2.抢劫罪与敲诈勤索罪的区别
相同点:都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主要区別是:
(1)行为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为行为內-容;敲诈勒索罪则仅限于威胁,不包括当场使用暴力。而且威胁的內-容比抢劫罪广泛,除了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外,还包括以其他的如毀坏财物、揭发隐私等相威胁。
(2)实施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或者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利用口头、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3)实现威胁的时间和空间不同。如果以使用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罪是以将来使用暴力,而不是当场使用暴力。
(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可以是当时当地,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之后一定期限内取得。
3.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两抢解释》第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別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別
《两抢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实、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釆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5.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关键是对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媢、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两抢解释》第9条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沒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烕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划清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而是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4)谋财害命,但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而是将来莸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这种情况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人的,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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