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于1939年确立了“深石头原则”,又称“平等从属原则”Taylorvs.StandardGasElectric公司本案确立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司进行清算、重组时,控股股东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公司的其他债权。这一原则于1978年被美国国会《破产改革法》纳入成文法。与德国公司法中的“另类资本原则”不同,美国的“深石头原则”强调的是控股股东的不公平行为以及对其他债权人的损害。控股股东的债务并非全部属于次级债务。只有在考虑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考虑控股股东的不公平行为(故意逃债)。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直接引用了“申石案”,并指出:“在该案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允许虚假出资的股东与外部债权人对公司债权的赔偿顺序相同,这不仅会给公司外部债权人带来不公平的结果,也符合《公司法》对股东以虚假出资承担责任的法律要求。”能否理解,“申实原则”只适用于虚假出资的股东?事实上,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了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然后认为“申石案”具有借鉴意义。后一种表述只是对“慎世原则”中公平正义适用的理解。如果出资充足的股东对债权人不公平对待,仍将受“石头原则”的约束。由于我国《公司法》在2014年前实施了注册资本实收制度,许多公司特别是房地产项目公司普遍采用大股东贷款的低注册资本做法。这一司法原则的适用对这类公司的债务偿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司破产程序和财产分配程序的执行。如果债权人能够掌握公司曾经归还股东贷款的证据,也可以要求确认还款无效,并将股东列为被告。同时,在许多投资项目或转让项目中,顾问还应考虑如何避免股东的贷款成为次级债务。可考虑的方案包括改变债权主体,即股东向第三方借款,第三方再向公司借款的方式。
(注:相关背景见下附)
**公司诉**公司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典型案例)
1。本案基本事实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75号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经核实而终止执行。**公司注销后,**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增加**公司、**公司一名股东、七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虚假出资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责任,扣除**公司及4名自然人股东共计696505.68元(含**公司45万元)。2012年7月18日,法院分别提起**公司的两起诉讼:(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号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案。**公司要求**公司8名股东在各自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逾期支付的借款1万元、相应利息、房屋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两案判决生效后,均进入执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公司收到松江法院执行董事会送达的《公司股东追加执行款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表,将上述3起案件合并,执行款为696505.68元。三起案件诉讼费用提前返还后,剩余款项按31.825%的相同比例进行分配,并继续执行,直至日后重新分配。**随后,公司向松江法院提交了《关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函》,认为**公司因出资不足,不能参与分配扣除的款项,不承认分配方案未将逾期双利作为实施标的**公司对**公司上述分配方案的实施提出异议,要求按原方案进行分配。松江法院将此函告知**公司。2013年4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了**公司的诉讼。
同时查明,上述三起案件的判决书确定了**公司各股东的注册资本数额和实收金额。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对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围绕相关执行和分配方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因**公司虚假出资被法院扣除的45万元中**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公司共同分配执行款部分;二是执行标的是否应当包括双倍支付执行款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因虚假出资被扣缴的45万元,应当先补足**公司的负债资产,并向**公司清偿,**公司是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原告。**由于公司对**公司也有债权,公司外部债权人要求公司参与分配自己的扣减资金是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理出资额。对696505.68元中的45万元应由原告先行支付,余额按比例分配的意见予以采纳。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275、1436、2084号案的相关民事判决均裁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货币债务的,应当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因此,原告**公司关于执行标的应当包括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双倍支付利息的主张被采纳。原告和被告均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双方主张的双倍利息的计算方法。原告**公司对本次纠纷执行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法院将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的主要争议在于,虚假出资股东在承担虚假出资股东责任后,能否将上述资金以其债权与外部债权人一起分配给公司扣除对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出资。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界定,美国历史上神石案确立的平等、平等、从属原则对该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这类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如果允许虚假出资的股东与外部债权人按同一顺序进行赔偿,不仅会给公司外部债权人带来不公平的结果,同时也违背了《公司法》对虚假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该案的处理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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