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的理论知识定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4:12:40 71 人看过

一般认为,当前世界上存在着三种有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其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是本体要件,包括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二是抗辩事由,包括胁迫、防卫、警察圈套、未成年等要素;第三个就是前苏联和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合而成。

在我们国家,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优点是通俗易懂,比较容易掌握。应该说四要件理论对认定犯罪是有帮助的,但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它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不少批评,主要问题是它是一种平面式的封闭结构,四个要件之间并非截然可分,而是存在依存关系,它对简单犯罪的认定不存在问题,但要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就会存在问题。更为主要的是,它没有反映定罪的思维逻辑过程,在这点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三要件理论有很大差距。三要件理论是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先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解决事实上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行为和故意或过失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解决违法性问题,考察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果有违法性阻却事由,那么定罪活动就会中止,行为就会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就意味着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考察行为人的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犯罪仍然不能成立,只有三个要件都具备了犯罪才能成立。它是层层递进的,开放式的,为被告人辩护提供了余地,反映了定罪的逻辑思维过程,是动态的。在三要件理论中三个要件的关系分得比较清晰,它们互相独立,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来进行判断。

我们四要件理论是平面的,互相之间是依附的,没有反映认定犯罪的逻辑思维过程,是静态的,不是动态的,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它的缺陷。所以现在我国不少学者都对它进行了批评,主张用新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替代。但对替代方案有不同看法,此前大部分方案还是在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修修补补的基础上提出的,比如有的主张把客体取消,有的主张把主体取消,或者把一个要件分成两个要件、把两个要件合成一个要件等等。现在随着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理论体系逐渐被介绍到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用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理论体系来替代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理论,这样一个思路应该说是有新意的。我个人比较赞同这种主张。在我主编的2003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教科书中,运用大陆法系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来建立犯罪论体系,这是我国大陆第一本以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来写的刑法教科书。

一、犯罪所满足的要件构成

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文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即行为的实施者,就是谁干的,分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等。客体即行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主观方面指行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客观方面是指具体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生了一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其中主观方面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大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二、结论: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因为三要件理论还比较新,所了解的人不是很多。所谓三要件,大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二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大,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无罪。如果存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方面,强调的是结果而不是动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白糖杀人案:某人(主体)错把白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方面)别人(客体)饮水中企图谋杀(主观方面),结果没有得逞(客观方面)。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人未遂。而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一切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三要件中第二项却是犯罪行为,或是行为的违法性。既然是行为,那么必然就包括有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要素。所以要分析三要件的第二项,必然要绕回到四要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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