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传雄,男,生于1964年9月1日,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白米溪村6组180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5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文书,系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传雄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传雄及其辩护人高文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7年3月24日,被告人谭传雄得知郑建武与郑建荣因琐事发生纠纷,次日上午谭传雄受郑建武要约,伙同谭传志、谭传军四人闯入郑建荣家,殴打郑建荣,殴打过程中谭传雄先用拳打,后用脚踢郑建荣面部,致郑建荣眼部受伤,经鉴定郑建荣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6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传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谭传雄户籍证明,巴东县民族医院门诊病历、恩施州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及眼科视觉电生理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郑红艳、郑建翠、谭支坤的证言及郑红艳的辨认笔录;
3、被害人郑建荣的陈述;
4、被告人谭传雄供述;
5、鉴定结论: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鉴字第343号、(2007)临鉴字第726号鉴定书各1份;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被告人谭传雄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我给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赔偿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高文书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谭传雄一贯表现较好,是初犯。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谭传雄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郑建荣、郑建武系同组村民,双方因劳务工资结算发生矛盾。2007年3月25日,郑建武邀约被告人谭传雄及谭传志、谭传军来到郑建荣家,要求找干部解决,双方因意见分歧而导致斗殴。被告人谭传雄及郑建武二人对郑建荣拳打脚踢,被告人谭传雄用脚踢郑建荣面部,致郑建荣眼部受伤。2007年7月21日,经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建荣右眼盲及左眼低视力1级,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双眼伤残程度为六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谭传雄及郑建武连带赔偿受害人郑建荣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5000元,定于2009年5月8日给付25000元(已执行),余款20000元定于2010年5月8日前履行。受害人郑建荣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谭传雄量刑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传雄及其辩护人高文书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谭传雄户籍证明,巴东县民族医院门诊病历、恩施州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及眼科视觉电生理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郑红艳、郑建翠、谭支坤的证言及郑红艳的辨认笔录;
3、被害人郑建荣的陈述;
4、被告人谭传雄供述;
5、鉴定结论: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鉴字第343号、(2007)临鉴字第726号鉴定书各1份;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传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谭传雄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谭传雄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受害人郑建荣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谭传雄从轻处罚。同时,受害人与他人因劳务工资结算发生纠纷后,未寻求正当途径及时妥善解决,是导致矛盾升级的原因,故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传雄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传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
被告人谭永华盗窃案
345人看过
-
谭文财故意杀人案
165人看过
-
被告人谭大金交通肇事案
275人看过
-
原告谭传荣与被告唐乃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471人看过
-
被告人罗黑古、李建康故意伤害一案
177人看过
-
被告人陈益军、谭运盗窃一案
226人看过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更多>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7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表叔被告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什么呢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16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
-
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属于公诉还是自诉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9故意伤害案件是公诉案件,但如果仅致使受害人轻微伤的,则属于自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
-
打伤了人被告故意伤害怎么辩护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3根据你的提出故意伤害的辩护策略的问题,观点如下: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经被检方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确实不存在,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积极应诉,做无罪辩护。但是这一点辩护策略还是建议谨慎使用,因为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显然犯罪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是极低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