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在我们国家相关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被绑架的部分是具有解救的义务的,因此,在解救过程当中,如果存在不解救情况,那么将会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刑法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主管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绑架的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
(4)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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