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将有望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做出的一项重大修改。而按此前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有第一优先受偿权。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继今年6月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
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都具备才能破产
对破产原因如何规定历来有争议,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停止支付作为推定原因,一直是学者的主流观点。在第一次审议中,有人提出应改变对破产原因的界定,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都视为破产的原因。针对这一观点,又有专家指出,如果仅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可能会使破产企业大量增加,尤其是使一些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停止支付的企业宣告破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和财经委员会研究,将企业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常委们认为,破产程序是由法院主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管理人对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保证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以及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能够公平、公正,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有关办法。
草案因此修改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任,另行指定。”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草案注重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按照原来的草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草案时认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首先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草案修改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规定:“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清偿顺序仍未受到清偿的部分,在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专家认为,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更具人文关怀,制度设计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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