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特质主要呈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3 12:56:19 486 人看过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特质主要呈现在哪些方面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总的来说,司法实践中所有确认之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尽管如此,当事人也不会再知道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以后一直拖着不处理,这样会给自身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等于能视若无睹。

二、形成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只有形成权有除斥期间。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内容,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变更权,具备解除情形或法定解除主体的合同解除权等。由于形成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为特定行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所以形成权不以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表现为必要的行使条件,更不能以形成权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其是否享有形成权的标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的适用并不以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还需借助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予以确认,没有司法权的介入,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与形成权并不针对诉讼为目的内容存在本质的区别。

三、民事诉讼时效具体怎么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2.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3.无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6.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n(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n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n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n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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