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仲裁庭宣布开庭然后会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仲裁庭会请申请人说明身份信息。接下来是仲裁庭调查。请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询问有无补充和变更的仲裁请求。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再就是仲裁庭辩论。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恢复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也暴露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自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恢复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也暴露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办案设施不配套,设备不足,严重制约劳动仲裁事业的发展,影响办案水平提高,不利于树立劳动仲裁形象等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力度的不断加大,在今后较长时期里,我国劳动关系将继续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趋势,劳动争议仲裁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实现劳动仲裁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仲裁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体现劳动仲裁的国家强制性,维护劳动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完善劳动仲裁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劳动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推动改革现行办案体制的同时,要着力改善办案条件,设置和完善仲裁庭,增加设施设备,全面树立劳动仲裁新形象。现就全省实施仲裁庭达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省仲裁庭达标总体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在2004年以前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实现仲裁庭全覆盖,即百分之百设置仲裁庭。
地级以上市和珠三角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设置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的仲裁庭,能够审理包括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在内的各类案件,适应我国加入WTO初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设置专业化的仲裁庭,保障案件的规范审理和程序的正常运作。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三、仲裁庭标准
仲裁庭按如下标准设置:地级以上市仲裁庭面积要达50-80m2以上;市、县、区仲裁庭面积要达30-60m2以上;中心庭、派出庭面积要达30-40m2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和仲裁机构要设置100-200m2以上的大型仲裁庭,具备向社会各界人士开放旁听功能。
地级以上市和珠三角地区等劳动争议案件多发地区的仲裁机构,应至少设置1个仲裁庭,争取设置1个调解庭;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设置2个以上的仲裁庭和调解庭,切实保障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仲裁庭设施
仲裁庭要进行必要的装修,以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仲裁庭内分设仲裁员席、书记员席、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席、被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席位、旁听席,配备各席位桌椅。仲裁员席位要比其他席位抬高20-30,要配备仲裁员专用桌椅;大型仲裁庭要设置仲裁员专用进出门,旁听席与仲裁席用80高实木隔开;仲裁庭要悬挂庭徽、庭审纪律牌,设置各席位铭牌。
仲裁庭面积在50-80m2以上的,旁听席可设15-20位;仲裁庭面积在30-60m2以上的,旁听席可设10-15位;仲裁庭面积在30-40m2以上的,旁听席可设10位。大型仲裁庭可视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旁听席位。
仲裁庭庭徽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统一购置。
五、仲裁庭设备
仲裁庭设备应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的要求,提高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仲裁庭应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扩音设备;有条件的地区要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多媒体投影设备,接驳电话、电视、上网等接口设备。
六、实施步骤
全省仲裁庭达标计划按"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全面推进、考核验收"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从2002年11月起至12月31日止。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设置仲裁庭的情况自摸自查,作出客观评估。对已设置仲裁庭但面积、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仲裁机构,要制定进一步完善仲裁庭的方案和实施步骤;对未设置仲裁庭的仲裁机构,要在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仲裁机构仲裁庭达标的方案和实施步骤。对仲裁庭达标有问题和困难的仲裁机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办法措施;需要申请资金的要统筹考虑,争取纳入预算或申请专项经费。
(二)实施阶段。从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各级仲裁机构要制定排期表,争取仲裁庭早日达标。其中:地级以上市尚未设置仲裁庭的,在2003年4月前全部达标;珠三角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设置的仲裁庭,在2003年8月前全部达标;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设置的仲裁庭,在2004年8月前达标;个别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困难的仲裁机构,其设置仲裁庭也必须在2004年12月前达标。
(三)验收阶段。根据各级仲裁机构不同的达标时间,省仲裁办将组成考核验收组,对各级仲裁庭达标进行综合验收。具体时间是:地级以上市在2003年6月前通过验收;珠三角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在2003年8月至12月通过验收;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在2004年9月至12月通过验收。
仲裁庭达标验收分三个步骤进行:
1.自行申报。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仲裁庭设置,并达到仲裁庭设施、设备要求,经自评自审认为达标的,填写《广东省劳动仲裁庭达标申报表》,向省仲裁办申请仲裁庭达标验收。
2.考核验收。接到各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庭达标申报表》后,省仲裁办将对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达标条件的,考核验收组到实地进行综合验收。通过验收的,作出书面综合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作出书面综合评估意见。
3.达标授牌。对通过综合验收的仲裁庭,将根据仲裁庭达标的不同程度和要求,由省仲裁委分别授予不同的标志牌:对符合专业化要求,仲裁庭设施齐全,达到标准面积的仲裁庭,授予"达标仲裁庭"标志牌;对符合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要求,仲裁庭设施、设备齐全,达到标准面积,装修标准较高的仲裁庭,授予"星级仲裁庭"标志牌。星级仲裁庭从三星开始,最高为五星;星级越高,标准越高。
七、组织领导
仲裁庭达标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形象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我国加入WTO实现劳动仲裁与国际接轨的应对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要亲自过问,全力支持,为本级仲裁庭达标创造条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领导要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为实现仲裁庭达标出谋划策;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齐心协力,团结一致,为早日实现我省仲裁庭全覆盖作出应有贡献。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广东省劳动仲裁庭达标申报表
单位名称
达标时间申报种类
仲裁庭面积仲裁庭数量
仲裁庭设施
仲裁庭设备
仲裁机构申报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
省仲裁办验收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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