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正组织向26万名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补贴1638万元。为确保今冬明春全市困难群众能够安全温暖过冬,目前共向全市11.5万名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5130万元;医疗救助困难群众1.5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095万元;临时救助困难群众8200人,支出救助资金493万元。救助供养特困人员3.4万人,支出供养金2905万元。——市民政局
一、2019成都市郫都区低保领取攻略
1.办理条件:成都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领取标准:成都市中心城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郊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
郫都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和双流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630元/月。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月提高到630元/月。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60元/月提高到560元/月。
二、申请条件
1.高龄老人津贴、奖学金等不纳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2.根据《工作规程》,凡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将给予低保。
3.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狱内服刑人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即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5.记者注意到,义务兵的退伍费、高龄老人津贴等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奖学金、独生子女费等非报酬性奖励,工伤人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等项目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三、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含户主首页及个人信息页);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提供);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近期工资、经营、服务等收入证明;
5.银行存款、证券、投资性保险等金融性收入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窗口出具个人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查询结果(由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提供,在校学生除外)或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由退休年龄段人员提供)凭证;
7.房产证、安置房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
8.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9.户主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
各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咨询电话:028-12333,028-87955109
七、温馨提示
不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主要包括:
1、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审核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
2、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经两次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在享受低保期间,连续两个月未到所属居委会签到和汇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变动的;
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接到居(村)居委员会通知,一年之内两次以上无一名家庭成员参加社区(村)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6、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未能在一个月内及时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反映情况,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9、家庭主要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10、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或不配合部门调查核实的;
11、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12、购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钢琴、高级音响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13、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佩戴名贵手表、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14、有注册公司的或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15、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其中一套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但未取得租、售收入的;
16、有经营性房屋(商铺)或出租的;租用经营性房屋(商铺)自主经营一年以上的;
17、在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出租、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18、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19、家庭因征用土地或“农转非”,在近二年内领取一次性拆迁或安置补偿金的;
20、因违法犯罪行为在服刑期间的;
21、家庭人均存款额(含有价证券及红利等)超过人均年低保标准50%以上的;
22、连续两个月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费、水、电费月均总支出超过人均月低保标准总和20%的;
23、家庭成员出入经常乘坐出租车的;
24、在核查或评议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情况,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日常生活消费水平较高等。凡经居(村)民委员会评议小组成员评议通过人员未达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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