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票据抗辩的限制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02:55 433 人看过

综合一般票据法理论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例如,赵谦签发汇票一张与孙丽,当孙丽要求赵谦付款时,赵谦可以以孙丽欠自己款项为由,主张抵销抗辩,拒绝现实付款。如果孙丽将该汇票转让给周武,周武向赵谦请求付款时,赵谦不得以自己与孙丽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周武的付款要求。

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本意是就是将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限制至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中来,即票据流转至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切断,不能用于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其目的是要保护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0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抗辩相关文章
  • 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的除外规定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属票据抗辩权限制的除外情况。由此可见,有下列情事之一的,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对这种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这里的明知,是指受让票据时已经知道有抗辩事由;取得票据时不知,后来才知道的,不构成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法学上把对这种持票人的抗辩,叫做知情抗辩,属于恶意抗辩之一种。(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继受其前手之权利瑕疵,票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但未被切断,反而转移至持票人,故持票人请求付款时,被请求的债务人得以无对价取得为
    2023-06-06
    463人看过
  • 票据抗辩限制有哪些例外,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一、票据抗辩限制例外的情形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旨在保护票据流通过程中正当持票人的利益,防止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特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瑕疵而受到影响,因而要通过制度设计排除民法上一般继受规则的适用,使前手的权利瑕疵通过法律规定给予填补。但票据抗辩的限制不是绝对的,当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严格适用而影响到票据债务人的正当利益时,票据抗辩限制规则将会发生异化,进而导致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的制度的目的落空。为了防止票据债权人滥用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票据债务人利益的冲击,法律增设了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规则,以保障票据抗辩的延续性。所谓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又称票据抗辩的反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特殊情形。该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恶意抗辩所谓恶意抗辩,是指持票人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将不再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约束,而可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
    2023-06-06
    79人看过
  •  阐述:抗辩权实践与司法实践
    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三种抗辩权适用于何种双务合同。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其次,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最后,先诉抗辩权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适用范围: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或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可以采取拒绝履行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
    2023-08-20
    220人看过
  • 阐述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抗辩权中的实现方法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有什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023-07-17
    154人看过
  • 票据抗辩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
    票据抗辩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有: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当事人在票据上作了不合法更改的等。我国《票据法》规定,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一、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有什么限制银行汇票背书转让限制如下:(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二、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制定公司章程时有以下主要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
    2023-03-10
    251人看过
  • 探讨票据的抗辩机制
    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对票据进行抗辩。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原因并取得票据的除外;2、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权人义务的行为。票据的抗辩限制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
    2023-07-07
    256人看过
  • 票据抗辩权限制要求有什么
    票据抗辩权限制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
    2023-05-31
    194人看过
  • 对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建议
    (一》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文句,仅保留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文句。(二》将《票据法》第11条第1款修改为: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其他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三》修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四》修改《票据法》第21务第1款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023-06-06
    195人看过
  • 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力度是怎样的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款实质上对票据抗辩的限制的否定,认为这样的规定违背了票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使票据法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非常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此规定使票据抗辩的限制形同虚设。[12]有的学者则认为,该条的规定并不是从实质上限制了票据抗辩,而只是为了使票据更具规范化,其明确地规定了票据抗辩的事由,防止了票据的滥用。[13]也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容易引起误解,让人们对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抗辩的限制产生怀疑,从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流通,所以为了不产生异议,其建议在进行票据法修改时将第1款舍去较为合理。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民法的内容在票据法中的体现,系票据基础关系的规定。它是要提醒人们应当遵守民法的一般原则。这一规定与票据抗辩的限制并没有冲突,而是使票据更具规范化,有利于票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所以,笔者对有的学者建议在进行票据法修改时将第1款
    2023-05-31
    169人看过
  • 对记名提单的相关问题阐述
    记名提单的概述严格来说,Straightbilloflading不得流通提单。美国1916年波美林尼法(PomereneActof1916)(49U.S.CodeApp.81-124)中所描述的不可流通的提单。Straightbill(不得流通的单据)表明货物被交付或指定给特定人。在其表面注明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或不得流通(notnegotiable)。当该提单持有人根据一份转移提单所代表的单据或货物权利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并交付该提单时,该提单可以被出让。不得流通提单不得在没有现有权益(existingeqities)的情况下流通。在不得流通提单上背书不对被背书人附加任何额外条件。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
    2023-06-12
    348人看过
  • 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有哪些情形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属票据抗辩权限制的除外情况。由此可见,有下列情事之一的,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对这种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这里的明知,是指受让票据时已经知道有抗辩事由;取得票据时不知,后来才知道的,不构成“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法学上把对这种持票人的抗辩,叫做“知情抗辩”,属于“恶意抗辩”之一种。(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继受其前手之权利瑕疵,票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但未被“切断”,反而转移至持票人,故持票人请求付款时,被请求的债务人
    2023-05-01
    479人看过
  • 管制刀具的阐述
    管制刀具的管制是管理控制的意思。管制刀具的类型包括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等,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谓管制,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或监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刀具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关系到是否违法,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刀具的要注意其中哪些刀具不可以携带。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7-04
    360人看过
  • 怎么理解票据抗辩制度?
    1、什么是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2、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一般的抗辩有什么区别?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则丁就可能面对甲原来针对乙、丙的一切抗辩,诸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未按期收到货物、时效已过等等
    2023-06-06
    176人看过
  • 终身监禁和减刑限制的阐述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限制减刑意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限制减刑。限制减刑与减刑一样吗1、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2、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3
    2023-07-03
    478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抗辩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 更多>

    #票据抗辩
    相关咨询
    • 票据抗辩问题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
    • 票据抗辩反限制名词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5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悖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移转,
    • 票据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和限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
      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r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r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r(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具有效限制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30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抗辩中: " 反限制" 是什么意思?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7
      票据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和民法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是民法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每增加一次转移,就会产生新的抗辩。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也违背了票据的流通性。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人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法定特殊情况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转移,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