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将承担在工作期间被殴打的责任?
案件介绍: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就职工要求双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出判决。经法官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次性支付3.2万元的调解协议
2005年9月,日照市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张某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到港口领取货物。出人意料的是,他一到港口就被一群身份不明的年轻人围困,殴打并打伤了张。事故发生后,张某得知这群年轻人因业务原因与另一个单位发生冲突,并将张某误认为该单位的员工。故意伤害案经法院审理后,张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获得赔偿。此后,张先生申请了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其公司主张工伤保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的经济补偿。经鉴定,张为工伤,其构成为9级残疾。张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裁决后,雇主向张某支付了4万多元的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与该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有义务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虽然行为人已经赔偿了张某的各种损失,但并不妨碍张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如何认定工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I)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从事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因工作受伤或在外出工作时意外失踪
(6)正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正常和上下班途中的加班。“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7)其他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内死于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始诊断时间算起)。
(2)在救援和救灾等活动中受伤,以保障安全国家和公共利益
(III)曾在军队服役并因战争或值班受伤致残的雇员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而旧的伤害在到达雇主后复发
III.殴打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1.应该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表示为积极行为或消极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割伤射击、猛击粉碎、烧烫伤等;对于后者,如果负责保护儿童的保姆不负责任,仍然不在乎儿童是否用刀戳他们,那么儿童失明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它不仅可以由你自己实施,也可以由其他人实施,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由驯养的动物实施,如毒蛇和狼狗。如果法律允许某种伤害行为,那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刽子手依法执行法院判决并枪杀被告,这不是故意伤害。因自卫造成的伤害不过分的,医生截肢患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详细分析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危害社会,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造福社会,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违法性。我们还应具体分析在激烈对抗性运动中的伤害行为是否合法
3.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才能构成该罪
众所周知,在刑事实践中,故意伤害分为三种类型,轻伤、轻伤和重伤。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只是一般的拳打、踢、推、拉和撕扯不会造成伤害,就不能作为本罪处罚。受伤的结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些会破坏其他人组织的完整性,例如咬下鼻子和切断手脚;有些会损害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力、视力、味觉丧失、精神障碍等,如用拳头打人耳孔,导致听力丧失。然而,从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看,有三种形式,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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