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55:17 426 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虽然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但实际上有的股东为了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获得不法利益,也可能滥用此种诉权。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从持股期限、持股数量等方面上进行了限制。

1.关于持股数量的限制

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其所持股数量是否应当进行限制,各国处理模式并不相同,从理论上讲,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单独股东权,即使股东只拥有一个股份,只要符合其他条件,法律也不应以其所持股份数量太少为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美国和日本都没有对股东的最少持股数作出限制,因此,持有最小单位股者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原告股东持股数量过微有可能成为法院要求其提供费用担保的决定性因素。台湾地区《公司法》要求原告股东持股额须达10%。我们认为对股份数额加以限制是有必要的。但是台湾地区规定原告股东持股额必须达到10%,这一要求太过严格,势必将大部分小股东排斥在原告范围之外。我国新《公司法》为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利用诉讼资源,鼓励代表诉讼,保护公司利益和正常健康的经营发展,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股份数量的资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2.关于持股时间的限制

(1)同时拥有股份原则。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必须始终具备股东身份,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源于其对诉讼结果的间接利害关系。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即同时拥有股权原则。该原则意在防止有人在获知公司遭受侵害之后,再故意买入股票,通过诉讼的形式牟取利益。这是各国股东代表诉讼立法的通例,值得我国借鉴。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股东资格,可以依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起诉。为了避免该原则适用上的僵硬,立法上还应体现两种理论作为补救:一是违法行为继续理论,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持续的过程,则即使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在行为持续中取得股票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二是法定取得理论,如果股票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如继承取得,而前手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是一个股东,则取得股票者可以继受前手的股东地位而提起代表诉讼。不过,同时拥有股权原则并不绝对,如果原告股东资格的丧失是由于公司控制者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被起诉的诈欺性兼并而引起的,并且此种行为与代表诉讼的背景密切联系,那么该代表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仍然可以继续自己提起的代表诉讼;否则将对原告股东不公平

(2)最低限度的持票期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该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期间的股东。《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1款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为了证明持股达六个月以上,记名股东必须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超过六个月,无记名股东则必须将股票寄存于公司达六个月以上。但如果公司成立未满六个月,则只要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持有公司股票者就可以提起诉讼,不须受持股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我国新《公司法》第152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须是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但新《公司法》没有规定持股时间的起算点和当时持股与连续持股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涉及原告资格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对此作了补充性解释,其第4条明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3)对原告股东资格的其他限制。除了以上两个对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各国股东代表诉讼立法还有以下对原告股东的资格限制:第一,起诉动机,认为恶意的诉讼应该被制止。对于起诉的动机一方面可以从起诉的请求和在诉讼中原告股东的行为表现中加以分析,另一方面也可以由被告主张并加以举证。第二,净手原则,原告股东应该对于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没有过错。如果原告股东曾参与、批准或默认被诉的不当行为,那么其将丧失原告资格。第三,公正代表,原告股东应该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不能成为原告。因为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即一旦某一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最终作出了判决,那么公司和其他股东便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如果原告股东不能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那么公司和其他股东将因原告股东的行为受到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要求原告股东能够公正并充分地代表和维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文章
  • 股东代表讼诉的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
    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时间不长的国情,我们认为,能够代位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人只限于股东。至于股东资格的条件,我们区分为两种情况: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不应加以限制。凡是无过错的股东,不管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大小,都允许其行使代表讼诉提起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最多不超过50人,人数不多,且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人合性质,一般不宜对股东的原告资格作出限制。2、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纯粹是资合性质,有些小股东同时又是其他公司的大股东,其有可能借代表讼诉之机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名誉,所以要对其作为原告的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经营不仅是资本的结合,也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
    2023-04-10
    425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限制包括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
    2023-03-17
    206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一、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限制包括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2023-04-14
    207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
    1.提起诉讼的原告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自身的权利转化而来并由股东行使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在符合程序性规定时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不同的限制,旨在防止恶意的股东滥用该诉权,即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代表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为有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相对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原告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丧失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则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相应地丧失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对于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应依据相关法律的
    2023-02-21
    292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什么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
    2023-02-28
    165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
    2023-02-22
    392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 更多>

    #股东代表诉讼
    相关咨询
    • 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如何确定适格的被告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8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依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立法虽然没有对“他人”的范围予以明确,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解释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
    • 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是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可以提起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可以分为下列两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是指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这里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谁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7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以谁为原告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4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 股东代表诉讼以谁为原告?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2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