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指多长时间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很多人选择离开家乡来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所以,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会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含义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三、能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
(一)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二)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五)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六)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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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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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中的经常居所地是指居住地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3所谓“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例如:当事人因为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外地就医等原因导致无法始终居住在某一地,但只要其居住状态是相对持续的,且达到一年以上,并不会影响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就认定“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而言,则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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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在线咨询 2021-01-2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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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5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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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8可在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要在被告户籍地或是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要有证明)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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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必须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7一、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 四、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