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24:37 464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法民二中字第1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为南海经济大厦一、六楼佛山市佛山区。负责人李红,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系中国**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吉华五路17号。

总监姜丹,经理。

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华华,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立,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上述两名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园21幢3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支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22号。该行行长梁斌是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谭萍、于军为**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中国**外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7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诉讼。2004年1月17日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同年2月1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两上诉人的当事人李华、吴莉,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当事人谭萍、于军参加诉讼。案件现已结案。

法院认定:**分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公司与**分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贷款损失,本金22万元,利息3988.34元(暂定至2003年4月10日止),律师费2239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支行提供了2002年9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与**分行签订的《分期付款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刘某明与**签订的《个人分期付款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及机动车保险》2002年11月12日,刘某明与**分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是支持其索赔的主要证据。**分公司和**分公司辩称,刘某明没有在涉案当事人之间签订所谓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这两份合同是另一名贷款诈骗嫌疑人签的,真正的刘某明并不知道。这不是刘明的真实意思,两份合同缺少最有效的合同。本案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无效合同,而且是非法合同。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暂缓审理。**分公司和**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没有对他们的书面申请作出判决,但以**分公司和**分公司对**分公司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为由,确认了**分公司起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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