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特点,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宜采用一审终局制度,这既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同时也符合引起国家赔偿审判流程的一般规律。首先,就总体而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以违法行为确认文书为前提,以法定的赔偿事由和赔偿标准为基础,案件基本情况比较清晰,容易把握,存在适用一审终局的条件。其次,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受理其国家赔偿案件,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等职能的机关,该案件必然已经过了赔偿义务机关上级机关的复议,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本身就可以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则该机关必然履行了自行赔付程序,事实上均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进行了一次审理。当然,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其作出自行赔付决定的过程,不能称之为一审审判程序,因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由其自身行使职权引发的国家赔偿事项进行审理,既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也会在主观上使赔偿请求人产生司法不公正的疑问。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程序,应该参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建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对疑难复杂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做到繁简分流,区别对待,符合公正、效率的要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审理并作出的决定,不应适用一审程序,而应适用自行赔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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