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自行成立,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算,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织
1.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
企业清算应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代表企业的法定机构。在清算范围和期间内,清算组织取代董事会、接管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对外代表清算法人表示意思、对内执行清算事务,与企业解散前的董事会地位相同。董事、经理的职权随清算组成立而解除。
2.清算组织的产生
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企业进行清算,应由企业的权力机构组成清算委员会,即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企业的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如果由法院裁决清算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由法院指定。
清算委员会在企业清算期间,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这是由于,企业虽已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算期间内和清算事务权限内仍然存续,直到清算终结为止。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其他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成员并非一成不变,在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回)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2)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3)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清算组织的职责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召集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等等。具体来看,清算委员会主要应进行如下几项工作:
(l)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委员会就任后即应立即对企业财产状况进行审查,企业有关人员如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表、股东登记册、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全部提交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查清企业所有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组成员应当确保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的真实性,因欺诈、误导、隐瞒重要事实而致人损害的,清算组成员应分别和共同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隐匿财产的,分别产生行政法和刑法上的不利后果:按隐匿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回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为了清偿债务,清算委员会应发表清算公告,并通知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在申报期内应停止清偿债务。
按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催告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没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l)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人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
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3)清理债权,清偿债务
清算委员会应收回企业的债权,受领债务人的清偿,也可以为收回债权而实行和解、抵销或转让。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人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人清算损益。
企业以其现存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下列清算费用可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l)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l)自清算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所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制的,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按破产程序处理。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然后再行清偿其他债务。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无限责任制的,如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或合作者应负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4)处理企业的剩余财产
清算委员会在未清偿企业的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向企业各方或股东分配企业财产,否则法院可认为清算无效。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企业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5)企业的无效行为
企业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天内的下列行为是无效的:
l)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2)非法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自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6)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这里的诉讼活动既包括企业解散时未了结的,也包括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新发生的。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清算组在执行清算职务的范围内,可以代表企业对其他诉讼主体起诉,也可以代表企业参加应诉。
(7)清算财产的估价与处理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l)企业、合同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2)企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井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合同没有规定的,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4.清算组的责任
在执行清算任务期间,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与董事会一致。清算组应该善意而认真地履行职责,应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如果因清算组有意疏忽或者越权行为而使企业受到较大损失,清算组应负赔偿责任。清算组在执行清算任务时,如有违反法律,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应对受损方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5.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债权债务的处理过程;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构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后一定时间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面手续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告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且负责在一种全国性的的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结,至此企业的法人资格即归于消灭。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两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人负责保管;
2)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构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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