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如果是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高薪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2001年,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赵某转念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倒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辩称: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判令这家公司给赵某补缴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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