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10:51:42 189 人看过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二、职责

负责协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一)积极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新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新区参建单位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受理新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及劳资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四)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及企业劳务用工信用机制的建立情况。

(五)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综合执法局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三、工作标准

(一)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四)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八)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十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十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十三)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十四)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十五)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六)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十七)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

为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劳动监察大队积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部监督工作制度。

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是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各项执法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内部监督形式,重点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部监督回访制度,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执法测评表和电话回访等方式,征求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意见。对当事人反馈的改进工作合理建议,监察大队认真研究采纳,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对当事人反馈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处理。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强化监督予以杜绝,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依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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