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医保实施办法包括了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05:02:18 157 人看过

近日,《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自1月起实施。关系到大家的看病报销,一定要看仔细哦!

石家庄职工医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略)

第四条(略)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略)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企业单位列“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七条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代为收缴。

第十八条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九条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要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缴纳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用人单位终止后无接收或无继续经营者的,按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办法处理。

第五章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医保中心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由医保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使用医疗保险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

个人账户于年初或参保当月核定当年应记入额,并分配到每个月中。职工就医时,只能使用当月以前实际注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预缴若干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据此为其职工一次性注入个人账户。职工就医时,按实际注入额使用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职工的IC卡要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后,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换发、挂失和补发手续。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个人账户余额待核实后再结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十九条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发给本人。

第六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急诊抢救病种目录见附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中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0年度的起付标准为:

(一)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5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5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就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第三十四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档计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时,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20%,其余8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转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患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肺结核而发生的医疗费,除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需个人自付20%外,其余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0年度定为3万元,以后每年调整一次。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医疗管理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中心选择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

第四十条职工患病门诊治疗时,可到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用药需持处方)。

第四十一条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只能到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职工患恶性肿瘤在门诊放(化)疗、患尿毒症在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只能到医保中心指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职工患病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病情缓解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四十四条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就医或购药,所用药品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职工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和滞留就医职工。

第四十六条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与病历本照片是否相符,发现冒用的,应扣留其病历本,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四十七条职工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计算机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备案。

职工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中心的要求及时将住院职工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上传医保中心。

职工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

职工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第四十八条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或到药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患尿毒症需在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应持有关病情诊断材料,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第五十条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的须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经所住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

第五十一条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但应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一般应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治,属于住院的应在住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报知医保中心,属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和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的,应先报经医保中心批准。上述职工一次住院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一年所发生的医疗费,以本市市区同种疾病平均医疗费为标准,实行按病种总量控制的办法。未超过总量控制标准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总量控制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超过最高限额后,属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

第五十三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而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账户不足时,由职工个人自付现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月底前将使用个人账户而发生的医疗费上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医疗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其余10%留做医疗保险服务合同保证金,年末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五十四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负的,由本人用IC卡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记账结算。

第五十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项目审核、分别均衡、均值结算、超支不补、结余归己、违规扣罚”的办法结算。

第五十六条医保中心每月要确定一个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总量,尔后根据当月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参保职工的实际医疗费用,通过项目审核,在扣除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和不合理医疗费的基础上,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区分,分别计算出均值结算标准。对发生的合理的大额医疗费用,必要时单独计算均值结算标准。如果用于支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总量不敷使用,按不敷使用的比例相应降低均值结算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均值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均值结算标准的,按均值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第五十七条职工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五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于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应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年末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职工住院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核准后按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其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定点医疗机构仍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补缴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医保中心应恢复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待遇资格,并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六十一条职工因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六十二条职工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凭因公出差或探亲证明、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六十三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凭职工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外检、外治、外购审批表和医疗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保中心应将其报销的费用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以及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九章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财务报表、职工花名册和开户银行账号。

第六十六条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应向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后,应于当月凭有关手续到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增等手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下岗或下岗后再就业时,应及时凭职工下岗证或就业证明、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第六十九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调出调入单位须于当月凭调动手续、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和IC卡变更等手续。

第七十条职工调离本市,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调出单位须于当月凭调动手续、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减和IC卡注销等手续。

第七十一条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减等手续。如缴费已满1年,并能通过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继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否则,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七十二条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凭退休审批表、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减和IC卡变更等手续。

第七十三条职工虽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5年的(本细则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七十四条职工死亡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须于30日内凭死亡证明、病历本、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注销和个人账户的结算手续,个人帐户结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职工死亡后,他人冒用其证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章监督与考核(略)

第十一章奖惩

第七十九条(略)

第八十条(略)

第八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通报超过3次的,暂停其定点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

(三)推诿病人的;

(四)不能保证职工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关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九)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通报超过3次的,暂停其定点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的;

(二)串换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物品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执行药品规定零售价格及批零差价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处理。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保中心除追回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外,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第八十五条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渎职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二章有关人员的待遇

第八十六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十七条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

第八十八条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九十条职工因工(公)伤、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由工(公)伤、生育保险基金解决。在未实行工(公)伤、生育保险之前,仍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九十一条本细则实施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再执行《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市政[1997]43号)、《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办[1997]57号)及相关文件,但个人账户余额仍可继续使用。

第九十二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九十四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细则自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将急诊抢救的病种规定如下:一、呼吸系统疾病(6种):呼吸衰竭、肺性脑病、大咯血、张力性气胸、血胸、肺爆震伤;二、循环系统疾病(7种):急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级)、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心脏挫伤;三、消化系统疾病(2种):消化道大量出血、肝性脑病;四、内分泌系统疾病(1种):甲状腺危象;五、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六、神经疾病(5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塞、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脑挫裂伤;七、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种):急性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八、其它(7种):休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昏迷、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外伤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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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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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索赔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施工索赔的内容包括: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施工索赔的方法如下:1.总费用法:将总费用依次减去实得合同价款、应得合同价款、已得合同价款等得出索赔值。2.分项法:将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费用按成本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等项目,然后根据索赔事件的影响,计算各个项目的索赔值,最后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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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贷款额度相关内容有哪些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1、按所购房产价值计算: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20%);缴存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2、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借款人申请人为单身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生活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贷能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生活费)+(借款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生活费)。月生活费为石家庄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贷款额度=月还贷能力申请贷款年限对应的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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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安全措施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煤矿安全技术措施、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石油化工安全技术措施、冶金安全技术措施、建筑安全技术措施、水利水电安全技术措施、旅游安全技术措施等。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可分为: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措施、起重与机械安全技术措施、电气安全技术措施等。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一、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可以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结果非常及其严重,事故及其严重的情况就是已经有超过30人的死亡,或者重伤超过了100人,或者事故的损失已经达到了一亿元以上,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都算是特大事故;2、重大事故,事故很严重,如果死亡人数在10到30人之间,或者重伤人数在50到100人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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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收财产实施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没收财产的执行规定有:1、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2、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附加刑中没收财产的执行方式附加刑中没收财产的执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可以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无论是哪一种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给他原来的债权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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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上小学户口规定有哪些内容?
    石家庄小学对户籍的规定与要求:凡户籍不在主城区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户籍在新三区的除外)需在主城区公办小学入学的,都需网上报名。(1)石家庄市以外户籍适龄儿童。(2)石家庄市除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高新区五个主城区以及新三区(栾城,藁城,鹿泉)外,都需网上报名。(3)是否网上报名与是否在石家庄有房产无关,只与户籍有关。现场验证资料有:居住证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家庭原籍户口簿。住房证明:与《居住证》登记住址一致的住房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与石家庄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儿童预防接种证若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但该儿童为外地户籍,其入学时除提供家庭户口、住房等证件外,还需提供该适龄儿童在石家庄市办理的《居住证》报名平台从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络报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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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图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024-04-20
    162人看过
  •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包括哪些?
    第一章总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三)具备公务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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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二OOO年二月十八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O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市长张二辰二OOO年三月二日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听证合法合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下同)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本办法执行。(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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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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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城镇职工医保常见问题解答
    Q:职工医保缴费多少?用人单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8%缴纳。市区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县(市)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Q:职工医保普通病门诊待遇如何?普通病门诊政策是: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2、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3、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各县(市)可参考执行。Q:慢性病如何认定?市区经办机构每年的3月、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每年的4月、9月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县(市)经办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每年认定一或两次,具体申报材料及认定工作由各县(市)经办机构组织实施。Q: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慢性病和普通病分开管理,增加了慢性病待遇。起付线不区分医疗机构
    2023-05-10
    149人看过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包括了哪些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是什么?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二是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023-05-05
    65人看过
  • 石家庄专利申请流程具体包括哪些?
    石家庄专利申请流程的相关内容如下: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阶段、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3个阶段。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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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6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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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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