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在现代各国破产法当中,管理人都处于程序中心的地位。
早在199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关键问题》中就已经指出:清算人和管理人在破产法的有效实施中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尽管他们各自的职能有显著的不同,他们在一个重要方面是相同的。作为法院任命的专员,他们有义务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和公正的适用。而且,由于他们通常掌握了有关债务人状况的大多数信息,他们处于作出明智决定的最佳位置。
根据2001年世界银行制定的《有效的破产和债权人权利体系的原则和指南》关于对管理人的定位,管理人在两种程序中均有重要职责:在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应当有资质并由法院任命,该机构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拥有为债权人利益而管理财产的广泛权力。
债务人财产应毫不迟疑的移交给管理人,除非原管理层被授权继续经营,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管理层应承担与管理人同样的管理义务。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中,如果情况允许,应当任命一个临时管理人来监督业务运行情况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程序中,有两种可选方法:由独立的管理人对程序的排他性控制或者由中立和独立的管理人或监督人对管理进行监督。
在第二种情况下,一旦管理层被证明不胜任、不尽职、从事欺诈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则全部权力应当移交给管理人。同样,独立的管理人或监督人应当按同样的标准承担对债权人和法院的责任,并应当因不胜任、不尽职、欺诈或不当行为而被免职。
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立法指南草案》针对“破产代表”的机构指出:不论以何种方式任命,破产代表均在有效和高效地执行破产法中起关键作用,对债务人及其资产享有某些权力,有义务对这些资产及其价值以及债权人和雇员的权益提供保护,并确保有效、公正地适用法律。因此,关键是破产代表要称职,拥有必要的知识、经验和个人素质,使之不但能确保程序的有效和高效率进行,而且能使人们对破产制度抱有信心。
对于管理人的称谓,世界各国的破产法有各种不同的说法:破产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清算人、监督人、接管人、临时监护人、司法管理人、破产代表等,这些称呼指的均是负责管理破产程序的人。总起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称为“管理人”(德国称财产管理人,法国称司法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受托人”或“托管人”(trstee);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草案》则折衷称为“破产代表”。我国新破产法称之为“管理人”,其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一头连着债务人,当破产申请一经法院受理,管理人要立即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全面处理破产事务;管理人一头又连着债权人,在许多破产法制度中,管理人是由债权人会议选定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管理人的报酬与费用也由债权人来支付;管理人还有一头连着雇员等相关利益者,在管理人经营管理破产财产期间,以及由其主导拟定的财产分配方案甚至重整方案中,必须考虑到雇员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另外,管理人还一头连着法院,在一些破产法制度中,管理人不仅要向债权人负责,它还要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总之,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是要有效、高效、公平并且公正地开展工作。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自破产受理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止,在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以及和解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收集、处分及拟订变现、分配方案等事务均由管理人执行,作出相应决定。
由于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制度,管理人具有独特的地位,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均衡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对管理人制度寄予厚望,要求管理人能够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个人素质,并能称职尽责、忠于职守。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破产服务市场发展的水平有高低,也就有了对管理人的资格、甄选程序、职责、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报酬与保险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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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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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管理人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7破产管理者是《破产法》的概念,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很广,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叫做清算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清算组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果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管理人。破产管理者与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或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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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8条怎么解读?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2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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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主体是破产企业还是破产管理人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7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就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破产企业不能再对外行使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应由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但我国的民事主体法律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管理人只是管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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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想要申请破产,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定义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4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