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42:21 102 人看过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最低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1997—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元、190元、170元、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执行每月210元标准。

(二)巴南区、渝北区、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龙宝区、天城区、五桥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三)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巫山县、开县、忠县、奉节县、云阳县、巫溪县、城口县、枳城区、李渡区、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170元标准。

(四)黔江县、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彭水县执行每月150元标准。

三、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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