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哪些
1、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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