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借宿休闲驿站,晚上在卫生间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其父母将休闲驿站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营者朱女士应赔偿罗先生夫妇人身损害赔偿款31万余元。
2008年年底,罗先生夫妇18岁的养女小罗,从江西老家来到上海南汇打工,经小姐妹介绍,借宿于位于原南汇区惠南镇某休闲驿站。2009年1月3日晚上,小罗在休闲驿站的卫生间内用热水器洗澡时死亡。而该热水器连线远端插头插入拖线板内,拖线板插孔呈黄色烧焦状改变。
事发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认定小罗之死因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其死因符合电击。经查,涉案休闲驿站未经注册登记,由朱女士实际经营。当地公安派出所曾就本案赔偿事宜召集罗先生夫妇和朱女士协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2009年3月26日,罗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失去爱女的罗先生夫妇诉称,女儿小罗在朱女士经营的休闲驿站内洗澡时触电身亡,架设和安装室内的电线、电器设备有问题,朱女士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小罗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朱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而朱女士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未确保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符合通常的安全使用要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以合乎情理方式进入该经营场所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朱女士经营管理涉案休闲驿站,提供的热水器、拖线板等配套设施、设备未达到通常的安全使用标准,致借宿在此的罗先生夫妇的女儿在洗澡时触电身亡,故朱女士应对小罗死亡所致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打工少女赢得职业病官司却已离世老板赔偿69万
中新网温州4月4日电(记者李飞云通讯员高欢)来自湖北的少女邹双琴在温州打工期间患慢性重度苯中毒,因及时向温州市卫生疾控部门反映,由卫生疾控部门出具诊断证明书,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定。日前,浙江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邹双琴的父母69万。
去年,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金某赔偿其46万。金某不服判决,案子最终进入二审。然而,邹双琴未能等到二审结果便匆匆过世,原先的判决随后被市中院裁定撤销,并撤回重审。
2009年2月12日,邹双琴因为无钱住院,她和母亲挤在温州市二医附近的一间仅有七八平方米、由三合板隔起来的房间内。当时的她,看起来面色苍白、浮肿,其母亲说,为省钱,邹双琴只有在身体难受得实在受不了时,才去趟医院。
2008年3月14日,年仅17岁的她和妈妈、姐姐一起进入温州鹿城区双屿一家鞋厂打工,从事车包刷胶工作。工作一个多月,她没有戴口罩、手套,当时大家都没戴,也没有人叫她戴。当年5月19日,她感到浑身无力一头栽倒在地上。
随后,温州市二医确诊其为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则确认邹双琴所患疾病构成职业病。那时,病中的邹双琴全部希望寄托在一份由鹿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份判决书一审判决雇主金某赔偿其46万多元。
然而,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的主要理由是邹双琴仅在他工厂内工作一个多月,这么短的时间内不会导致患病。
令人遗憾的是,邹双琴并没有等到二审结果,就过世了,死因为重型血障。随后,温州市中院裁定以邹双琴于二审审理期间死亡、其父母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鹿城法院重审。
庭审时,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再度辩解,邹双琴在他们工厂工作时间短,不排除在进厂工作之前就得病。但因为邹双琴进厂工作时,金某未对其进行体检,这一辩解变得毫无说服力。
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邹双琴的父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金某未尽到职业病防护义务,致使邹双琴致病,并最终又因该病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律师感叹,职业病官司难打,其中最大的困难便是“取证难”。据邹双琴父母的代理律师姚均彪介绍,本案胜诉的关键是,邹双琴得病后,及时向卫生疾控部门反映,由卫生疾控部门出具诊断证明书,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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