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状中能否将第三者列为被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3 01:34:21 96 人看过

1.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外,不能添加第三方作为参与者哦。

2.若您希望将第三方纳入诉讼,唯一可能的条件是他们涉及到自身利益。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在第三者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资产,且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分配此部分财务时,便可以将其加为第三方。

这是因为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提供以下证明档:

(1)插手此事的第三者详细信息以及有关他们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录像声音资料等。

(2)有关第三者的生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诊断书、鉴定报告等。

(3)有关第三者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或者长时间服刑的法院裁决、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等档。

(4)有关双方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相关档。

(5)之前曾提出离婚诉讼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裁定书等档。

(6)当双方家庭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时,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出勤记录等档。

(7)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侮辱等家庭暴行等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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