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人社办发〔2013〕31号
来源:养老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0日
一、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两个3号文件对201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起始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
3号文件规定,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国家要求,各省要认真制定调整方案,春节前将调整方案报两部审批,3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我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二〇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18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认真贯彻了国家文件精神。
二、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3号文件规定,2013年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的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与国家两个3号文件规定完全一致。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3号文件规定,2013年调整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186元。国家同意我省调整按人均186元的标准调整,并审核批准了我省制定的调整方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对此次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要求及政策规定与往年有所不同。前几年,调整水平是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而今年是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确定”,总体调整水平,既包括普遍调整部分,也包含了政策倾斜部分。同时要求,“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个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对于调整水平问题,国家明确“严禁自行提高调整水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需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两部批准的调整水平和要求修改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3号文件下发后,我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164.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统计,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分类进行了统计,底数清楚,数据真实,调整方案在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和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
五、我省在2013年调整中,如何按缴费年限进行调整?
在普遍调整中,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六、我省在2013年调整中,如何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向高龄人员进行倾斜?
我省在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我省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既让每个退休人员都参加调整,又体现了对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的照顾。即:对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对年老退休人员的照顾和倾斜完全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七、我省在2013年调整中,如何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进行倾斜?
3号文件规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按照国家要求适当加大了倾斜力度。
我省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精神,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依据陕劳社函〔2006〕555号等文件规定由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均给予倾斜: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退休科技人员和正高级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90元,其他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
八、这次调整时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
3号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因此,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规定,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也完全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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