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的差异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8 23:50:08 305 人看过

土地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构成要件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而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公司股份、权利和责任转让给他人,转让的目标是股东依法登记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多个法律法规调整,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多个相关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目标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在股权转让中,转让目标是股东依法登记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投资者的出资额;

2、由不同法律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股权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股 权 转 让 和 土 地 转 让 分 别 由 哪 些 法 律 法 规 调 整 ?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承包可以有以下理解:首先是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理解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在我国《公司法》第72、73条予以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不仅涉及到自身的利益,还与公司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相关。因此,国家才会在这方面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同时对股权转让的材料也是作出了要求的。

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虽然都涉及资产转让,但它们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而股权转让则是指股东将公司股份、权利和责任转让给他人,转让的主体是股东。此外,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股权转让则是指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在股权转让中,转让目标是股东依法登记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投资者的出资额。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则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最后,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都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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