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2)已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二、办理材料
学校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与原件一致
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江门市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下达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下达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丰裕路5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蓬江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的通知》()
第四条(一)举办者资格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学校人员配置
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3)教师: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①理论教师: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持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省人社厅颁发的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②实操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持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由省人社厅颁发的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3、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公用房,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1)理论教室: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2)实操教室: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有充足的实习工位,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住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五)办学章程、制度及教学材料
1、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3、教学材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国家职业标准汇编》要求。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办学组织与活动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即:江门市蓬江区XX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不得与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及技能鉴定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
3、民办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理事会、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具体内容为:(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发布前应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5、民办学校可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的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做好如下材料的备案: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7、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合并或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修改章程的,应当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告。
8、民办学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9、实行评估退出机制。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工作,评估合格的学校,请及时到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下列(1)至(8)情况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认真逐项整改,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问题仍突出、情况严重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存在下列情况(10)至(12)的,撤销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资质。
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不健全;
②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③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师配备不足,落实《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不到位;
④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审批备案,办学相关证件过期;
⑤超批准范围培训和鉴定;
⑥招生广告未备案;
⑦未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⑧档案工作重视不够;
⑨在培训过程引起三次以上投诉;
⑩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
?连续两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到200人的;
?连续两年领取职业资格证不少于100人(含初中高级及以上证书)
10、违规违法处置。民办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资产与财务管理
1、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民办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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