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
现将《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规划、筹备技师学院的建设。拟举办技师学院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尽快按照本《意见》要求完善办学条件和准备申报材料,务于2003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厅职业培训处。
各市、各学校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职业培训处反馈。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培训,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精神,省厅决定在有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举办技师学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师学院的性质与目标任务
技师学院是培养、培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基地,是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和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的需求,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的学制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通过系统教育和正规培训,使教育、培训对象既能掌握本职业所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素养,又能了解本专业高新技术有关知识;既能掌握本职业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操作技能,又能攻克技术难关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既具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又具有培养徒弟、传授技艺以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技师学院的条件和设立
技师学院要按照面向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布局,依靠现有基础,办出特色水平的原则举办。在举办初期,采取在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加挂“技师学院”牌子的办法。具体条件是: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建立的高级技工学校;
2.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后连续招生,并承担高级职业资格培训任务;
3.本地和本行业对技师和高级技师有较为稳定的需求量;
4.所设专业已具备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优势,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高级工培养、培训经验,开设专业为当地或行业发展所急需;
5.有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与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适用教材;
6.培训质量优良,社会反响较好,就业率较高。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举办技师学院:
1.高级技工学校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技师学院审批表》(附表);
2.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及所设专业的社会需求情况等进行评估、论证,并对当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培训进行专业统筹和合理布局后,写出举办技师学院的可行性报告,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同意后,行文批复。
经批准举办的技师学院,原学校的规格、编制、待遇和经费来源等原则上不变。也可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后,参照专科院校对待。
技师学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制定公布。
三、技师学院的学制及招生
技师学院学制教育的学制:全日制暂定为二年,其中结合生产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也可实行函授及弹性学制,学生学完规定课程或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对于在其他培训机构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相关的课程的学生,经专家认定,可相应核减所学课程或学分。技师学院的招生工作纳入全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新生入学参加由技师学院组织的包括专业(职业)技术理论和技能以及外语、计算机等项内容的综合素质测试,技师学院择优录取。其招生对象为:
1.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2.持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院)毕业生;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的各类在职人员。
技师学院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期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学时实施,其招生对象应符合本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
高级技师的招生对象及学制另行规定。
四、技师学院的教学活动
技师学院结合生源的实际情况采取学院培养、企业联办、全日制教学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模式。要积极改进教学、培训手段,注重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传授与训练,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教学、培训中的应用,引进模块教学方法。
技师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均需组织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实习教学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毕业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根据课题模块完成情况确定,要运用科学的评分机制激励学生的技能创新精神,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大胆的创新。毕业考核采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的方式。毕业设计的课题应着重考核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五、技师学院毕业生待遇
技师学院学制教育的学生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技师学院颁发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经正规技师资格培训,达到标准学时,且成绩合格者,由技师学院颁发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技师学院毕业生和符合申报条件、经技师资格培训合格的人员,属于通用工种(职业)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技师资格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的,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规定执行。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培训合格人员,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用人单位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参照相当于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执行,其户口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度重视举办技师学院工作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经济的兴起,技术更新的步伐不断加快,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对人才培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举办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开展技能振兴行动、“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办学单位要充分认识举办技师学院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统筹布局出发,科学规划技师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要做到高起点、有特色,严格把握技师学院开办条件和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各办学单位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的技能人才,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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