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昨日(7月14日),记者从淮安市市人社局了解到,由于江苏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淮安市出台《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记者也就一些重点问题请医疗保险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哪些人应参加工伤保险?
全市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工作人员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应参保的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暂定为0.5%,以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予以调整。
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工伤如何认定?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在规定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不再重新认定。
赔付标准如何?
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指住院前后短暂住旅馆期间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食宿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指工伤职工从出发地到就医目的地之间往返客运费用,包括出发地和就医地的市内公交、地铁费用),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硬席、长途客运汽车、轮船三等舱)凭据按实报销。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工具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交通费用按批准所乘交通工具票价的80%报销。以上报销费用仅限往返各一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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