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职合同可以有技术服务费么
事实上,入职合同本身并非以技术服务为核心内容的合同类型,因此并不常见条款涉及到技术服务费用的约定。
然而,假设某家企业为了向其雇员提供特定的技术培训或者特殊服务项目,并且期望能够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之中明确地指出雇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此时该企业便可考虑在入职合同时加列相应的子条目。
值得特别留意的是,无论何时何种情况,这样的收费行为都应该在法律规定以及公正原则的框架内进行,不得对雇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入职合同和入职协议是同一种东西吗
员工入职协议书及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前者通常仅简略说明员工入职工时及其他相关基本信息,但其中无法涵盖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关键性条文;然而,后者则习惯于包括以上所有关键要素,以明确展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工关系的具体事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般的就业协议往往并不涵盖技术服务费用的条款然而,如果企业需要向员工提供独特的技术培训或者专属的服务支持,并且期望在合约内明确员工须负担相应的成本费用,那么便可以在就业协议中加入专设的子条款予以规定这个过程务必是在合法和公平原则的框架之下进行,以保障员工应有的权利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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