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律师叫原告去检查身体,可以拒绝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5 17:12:21 120 人看过

一、被告人律师叫原告去检查身体,可以拒绝吗

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之法定权益,然而,鉴定举措的实施与否,并非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请求,而是完全由法院来最终裁决。因此,当被告提出鉴定请求时,只要经过法院审慎考虑后予以批准,那么此鉴定即可付诸实践,即便是在此过程中,原告对此持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也不能阻止鉴定的执行。然而,若鉴定过程确实需要原告全力配合方可完成,但原告却无理拒绝或是未能积极配合,那么法院将会推断被告提起鉴定之目的具备充分合理性,并据此对案件做出对被告更为有利的裁判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被告人需要找律师吗

在我国,个人在面对法律事务时享有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的权利。该权利可选行使亦可不决。然而,不可忽略的是,律师因其专业素养精良,对案件流程的了解深入人心,故而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高效的法律援助和保障。

同时,若因经济能力所限,确实无法支付律师费用,当事人仍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法律援助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鉴定。然而,鉴定工作的实施则需经过法院的权威裁定,并不受制于另一方的意愿和决定。只要被告提出了鉴定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许可,那么尽管原告或许持有异议或者缺乏合作精神,鉴定工作仍将照常展开。如果鉴定过程需要原告提供全面的协助但遭到其拒绝,法院有可能会判定被告的鉴定请求具有合理性,进而可能会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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