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生效的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8:22:06 474 人看过

抵押权自登记而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因此,若房产在抵押之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此时房产上的抵押权未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上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于这些财产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记,既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是否已经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的抵押担保,又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防止纠纷的发生,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三)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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