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上五种情形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此外,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例外情形: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例如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前,国营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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