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察局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0:30:22 358 人看过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盗窃、抢劫汽车事件,必要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调查。旅客列车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行贿犯罪、国家职工渎职犯罪、国家机关职工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事供述、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市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市民民主权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有哪些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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