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提交: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
(4)单位证明(见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表);
(5)有抚养能力的情况证明(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6)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证明。
被收养人:
(1)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送养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生活有特殊困难证明(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3)丧偶证明(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或一方下落不明判决书(法院宣告);
(4)双方同意书(夫妻双方);
(5)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计生部门)。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单人照各1张(近期正面免冠)。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办理地点: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期限:30天
工作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各县(市)区民政局
-
济南收养生父母有特困无力抚养子女所需证件
474人看过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材料
203人看过
-
佛山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材料
304人看过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材料
334人看过
-
如何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491人看过
-
惠州公民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办理
153人看过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18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台湾在线咨询 2021-01-18不满十四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和儿童,是身体健康发育的致关重要的年龄,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如不能满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将会导致儿童发育异常,无抚养能力的生父母,由于自身经济、身体能力等原因,不能满足其正常发育的需要,如亲生父母主动或同意送养,有收养能力的人也可以收为养子女。 另外,《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1-18不满十四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和儿童,是身体健康发育的至关重要的年龄,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如不能满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将会导致儿童发育异常,无抚养能力的生父母,由于自身经济、身体能力等原因,不能满足其正常发育的需要,如亲生父母主动或同意送养,有收养能力的人也可以收为养子女。 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
-
收养人的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1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材料浙江在线咨询 2021-01-18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