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公积金汇缴清册;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工资表;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机构成立文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营业执照(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职职工工资表,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窗口,领取并填写《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科室公章,到主机房由工作人员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须到银行按照审批后的金额,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再到公积金中心汇缴窗口填写、递交《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加盖单位财务章,并向工作人员递交《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各一份。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汇缴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公积金汇缴清册、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录用职工时);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支取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单位更换印鉴申请及更名申请;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主机房更改户名-管理中心开支票柜更换印鉴卡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公积金变更清册;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转移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统一转入“个人代管户”。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汇缴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汇、补缴
单位应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汇(补)缴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补缴清册;
2、付款票据(转账支票进账单的回单联、现金缴款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银行网点办理交款手续:
2、到管理中心指定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缴存基数调整的汇补缴
单位到管理中心归集窗口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后,再办理汇补缴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汇补缴窗口,有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付款票据(转账支票进账单的回单联、现金缴款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交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200人以内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200人以上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为7月1日。
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或比例,持在职职工工资表,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窗口领取并填写《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科室公章。单位到银行按审批后的金额,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再到公积金中心汇缴窗口填写、递交《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加盖单位财务章,并向工作人员递交《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各一份。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4、通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办理流程: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持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和通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窗口领取并填写《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无误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审批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境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8、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的;
10、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1、满50周岁下岗失业的;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支取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自开具全额发票之日起,半年内可办理支取)。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自交纳契税之日或发放房证日起,半年内可办理支取)。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和城建部门开具的建筑许可证、办理建筑许可证收据、身份证(自建筑许可证下发日期半年内可支取)。
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①、按揭贷款期间的,在正常还款三个月后办理支取,间隔两年可支取一次;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在正常还款两年后可办理支取,以后间隔两年可支取一次)。
5、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7、出境或到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护照、签证。
8、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调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身份证、接受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或《个人保证书(自愿转入原单位);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市的户口本、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死亡的,提供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相关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0、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11、满50周岁下岗失业的,提供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批柜审核-管理中心支取柜办理支取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人数超过50人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贷款受理窗口。
办理要件:
1、借款人携带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全额发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二手房评估报告(交易价和评估价平均值)、契税完税凭证、交易契约、买方的房产权证;
6、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评估报告;
7、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房屋产权证;
(2)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和原贷款银行出具借款人的还清证明及偿还贷款本金余额证明;
(3)评估报告。
8、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理——管理中心审核、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人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到办完抵押登记放款为8个工作日,总计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从贷款之日起贷款期限满18个月后可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办理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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