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应该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布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的类型和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类型和数额。
发行新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行新股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这是对新股发行间隔时间的要求。其中募足前一次发行的股份是再次发行新股的前提,不能募足的,说明其经营的事业前景不好,可能发生亏损,甚至丧失支付股利的能力,因此,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前次发行的股份未能募足的,不得再发新股。对于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的公司要再次发新股,必须间隔一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所募股份的真实用途及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有所了解,以作出自己的投资判断,间隔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发行新股。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支付股利能力的要求。如果公司所营事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始终处于无利或者微利的状态,不仅原股东的投资收益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他投资者
对该公司的投资信心也会产生动摇。因此,要求申请发行新股的公司保持稳定的盈利纪录是非常必要的。本项规定没有连续三年盈利纪录的公司不得发行新股,仅有微利,不足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公司,也不得发行新股。但是公司用其当年利润向原股东分派新股的,可以不受本项条件的限制,因为公司的税后利润依法扣除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是股东应得的收益。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真实性的要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这些文件依照本法的规定必须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将这些文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这些文件如果有虚假记载,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所以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方可申请发行新股。
四、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要求。公司要发行新股必须对其所营事业进行前景预测,即其所营事业的收益是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可以申请发行新股;不能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发行新股。因为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取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不能满足投资者上述要求的公司是不会有人愿意为其投资的,所以公司的预期利润率能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发行新股的一个重要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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