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超限期了如何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02:45:07 427 人看过

一、侦查羁押期限超限期了如何办?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所以你所述的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构成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要是确认司法工作人员真的属于超期羁押的话,除了要对被羁押的人进行国家赔偿外,相关人员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为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为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1)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为超期羁押;

(2)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为超期羁押;

(3)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逮捕开始计算,一般羁押期限是自逮捕后2个月内。

二、哪些情况羁押期限是可以延长的?

考虑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了灵活的规定。具体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所以当事人的具体侦查羁押期超限期了还没有被放出去或者有案件的进展,那么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如果是被公安机关超羁押期的,那么是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如果是检察机关超了这个具体羁押期的,可以向法院等机关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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