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不仅关系被许可人的利益,也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既有动力举报违法行为,也能够较为方便地发现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利,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发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依法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对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不撤销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这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内容之一。
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行政撤销权的时效,在实践中,一般由行政机关考虑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这一因素,并相应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巨松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斫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期限。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撤销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撤销,但撤销建设用地审批也没有那么容易。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可以”一词虽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但行政机关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肯定得受其他法律法规的羁束。具体如下:
1、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若承认建设用地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则撤销该审批无异于一种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撤销行政许可实际上比吊销行政许可更严厉,因为撤销行政许可具有溯及力。)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该种行政处罚应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按《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因此,政府未经听证径直撤销建设用地审批,应该无效。
2、实践中,建设用地审批是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撤销建设用地审批而引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应是必然之事。——若肯定这种必然关系,则撤销建设用地审批相当于在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按《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合同,其权力在法院或仲裁机构,除斥期间为一年,并应符合撤销的条件(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如此,则行政机关无权以撤销建设用地审批的方式变相地撤销土地出让合同。
3、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实质是在收回土地。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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