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法有哪些
1、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就属于特别法。
2、特别法是相对于一般法而言的,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
1、从法理的角度,一般法和特别法才存在区别问题,是相对应的法律用语,普通法是与根本法相对应的。
2、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4、普通法与特别法是不存在逻辑上的对应关系的,无法做区分。
特别法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还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具备法人的所有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1、须有设立行为。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
2、须符合设立的要求:
(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
(2)要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
(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3、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批准。中国的法人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凡是成立法人,均须依据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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