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债务离婚时如何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9 1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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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结婚姻关系的持续期内,若配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额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此种情况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
然而,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实际应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商业活动或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之上时,这部分债务则仍有可能归入到夫妻共同负债的范畴之内。
例如,若某一方因为嗜赌成性而欠下高额债务,那么这种情况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反之,若某一方是为了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便有可能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负债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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