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8:42:55 139 人看过

1、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应该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合同双方签订的时候所签订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社会或者公众的利益,这样签订的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说,想要合同生效是要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够生效的。

一、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予质押权人为生效要件。在股票质押中,由于股份悉数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故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

二、质押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注意:

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②权利出质时,质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该权利权属,是否为出质人单独所有或是与他人共有。如以股权出质时,出质人是否有权以该股权出质,是否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质人的权属声明保证。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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