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9 13:10:06 167 人看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法院、检察院需审查证据材料与证明收集合法性的联系,若有关则调取,否则说明理由。此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证据收集合法性得到充分考虑。

询问录音和录像属于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人 民 法 院 如 何 调 取 询 问 录 音 和 录 像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询问录音和录像,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在此过程中,法院需要向相关单位提出调取申请,说明调取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调取申请书。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录音和录像。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当事人。若采用非法方法询问证人、当事人,相关证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在调取询问录音和录像时,法院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使用非法手段。

总之,人民法院在调取询问录音和录像时,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并尊重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手段,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询问录音和录像,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但同时,法院需要向相关单位提出调取申请,说明调取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调取申请书。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录音和录像。人民法院在调取询问录音和录像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使用非法手段。通过合法手段,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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