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不同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调解仲裁法》第27条确定,即:,“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但是,对于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日期应单独定义:
(I)如果劳动者因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争议而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不受一年仲裁期限的限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和其他福利发生争议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时间乙方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具体日期,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III)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培训、工伤医疗、休息、休假等劳动争议,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IV)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办理职工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后的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天期满后的第二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的第二天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或用人单位延长工伤报告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由于工伤认定有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在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裁决。当事人对裁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根据《解释(2)》第1条第(2)项,“如果雇主无法证明雇员已收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雇员主张权利的日期即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这项规定容易引起一些误解: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本条款中“书面通知”的含义是什么?本条所称劳动争议,仅指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或者包括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其他争议?这篇文章是否涵盖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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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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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承诺支付之日的异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6方案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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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根据什么日期确定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应该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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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否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该条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被侵害的劳动权益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而非发生争议的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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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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