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与担保的联系表现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01:10:18 166 人看过

1、反*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二、反*保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为:

1、反*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2、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保。但反*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3、反*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4、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5、反*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6、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7、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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