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部门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本等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度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成当在会式现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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