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征收机构是哪个部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6 17:50:15 72 人看过

在进口那个环节征税的,甲国的A厂商生产了一种产品卖给了乙国的B厂商,B厂商再卖给同是乙国的C销售商卖给乙国老百姓,乙国政府说这产品老影响本国产业了不行要征反倾销税,这里,B厂商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就是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但是分析一下,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就不一定完全是进口经营者了。乙国政府一征税,B厂商的利润被压缩了,人家就不爽啊,就和A厂商谈判,你这产品给我再便宜点吧,不然我就不进口了。A厂商生产了那么多总得卖出去啊,甲国市场太小吃不下嘛,于是打落牙齿和血吞好吧好吧便宜点,在这里,A厂商和B厂商都负担了一部分税款。

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一、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什么——征收反倾销税法定条件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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