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诉讼。例如2008年6月6日,北京市民朱福祥及湛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履行职责,依法公开信息;而法学硕士郝劲松,在华南虎照真相公布前的6月23日上午,也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陕西林业厅,要求公开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
对于起诉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案件,有些法院进行了受理,但有些案件,法院却不会受理。对于起诉的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强调了要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而《行政诉讼法》更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与公民有直接关系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例如朱福祥及湛江提起的诉讼,主要是要求政府部门公开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情况、人口总数及动迁人口情况、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等,这些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6月18日,法院就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而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与郝劲松也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也很难会受理。
但是,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部门公开有关公共信息,包括在一些污染环境中,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履行职责查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公共事件中,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积极查处等等,这些虽然与提起诉讼的公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这些信息或者这些事件的发生,却事关公共利益,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或者不积极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不可能主动地督促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公民也没有权利通过法院来督促政府履行职责,那么政府就会一直怠于行使职责,这将使得公共利益蒙受损失而无法纠正,阻碍我们社会的发展。因此,尽管目前法律规定公民对于没有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权利向起诉有关政府部门,但这种规定并不合理。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更有力的制约,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为了培育我们社会的公民精神,建设公民社会,我们有必要赋予公民对于事关公益的事件向法院起诉政府机关的权利。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侵犯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另一类就是本文所要提到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例如在英国,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有特别规定为限。一般来说,各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广泛,并不局限于自身合法公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起诉的对象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最后,为防止公民滥诉,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天,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所受的制约少,公权力滥用或者不作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因此,在我国引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我们打造法治政府更具有现实意义。我个人认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检察机关和其他与该事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都有权起诉;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最后,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此外,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在无人起诉时,并且向上级政府机关提出了要求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请求而不予受理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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