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破产欺诈罪与其它近似罪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9:50:14 195 人看过

1、诈骗罪和破产欺诈罪。诈骗罪是一个口袋罪,97《刑法》已经把诈骗罪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为普通的诈骗罪和特殊的诈骗罪。根据这一立法理念,破产欺诈罪不再适宜装入普通的诈骗罪。破产欺诈罪在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的诈骗罪。

2、职务侵占罪和破产诈骗罪。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包括单位本身。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后者是债权人的债权。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后者是逃避债务。

3、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时间不同。清算程序的启动要在破产宣告以后开始,所以清算组织介入是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开始。而破产欺诈罪的期限是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期限和破产程序期间,所以,二者的期限跨度不一样,是包容关系。

(2)主体不同。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清算人,而破产欺诈罪是一般主体。二者是包容关系。当然,清算人可能一个行为触犯这两个罪名,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4、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破产欺诈罪。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前面三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前面三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后者为一般资产。

破产欺诈罪的主体特征

破产欺诈罪的主体特征包括破产人本身、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人。就中国来看,当破产人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时,应当追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级职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债权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其他人债权人或破产人或妨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债权人也可成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

其他参与人是指参与破产程序,与破产处理有关的破产财产保管人、清算人、法院破产执行人员或其他负责监督、保管财产的人员等。这类人员如果其行为对债权人、破产人造成侵害,或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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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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